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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思瑞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龙执字第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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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思瑞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康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思瑞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康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涉外终字第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康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3647.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晓青

书记员:唐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