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静端。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正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龙王庙工业区第**第**。法定代表人袁小胜。
申请执行人李静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正兴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鸿正兴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23403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慧玲
书记员:谢会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