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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海荣与深圳市鑫友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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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海荣,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友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第三工业村第****。法定代表人姚杏钦。

申请执行人刘海荣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友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友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89722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慧玲

书记员:谢会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