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金龙,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滁州三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以(2012)滁执字第000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上海朝久木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位于滁州市城南科技园价值25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现因被查封的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已被另案处置,故依法应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朝久木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位于滁州市城南科技园价值25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伟代理审判员:蔡太传代理审判员:李刚
书记员:茆颖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