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文虎,男,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杨晨,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陈文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货款1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7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晨与刘某某为夫妻关系,刘某某在银行有存款,而该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晨妻子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1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孙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