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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朝贵与被执行人徐刚、马菊香、宣城市泰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宣执字第02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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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朝贵,男,住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被执行人:徐刚,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马菊香,女,住址同上,系徐刚之妻。被执行人:宣城市泰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朝贵与被执行人徐刚、马菊香、宣城市泰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按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朝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90000元,承担诉讼费1945元、执行费1279元。另查程天银等22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徐刚、马菊香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计1012999元;陈有元等22人申请执行宣城市泰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及徐刚、马菊香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计485575元,故本院予以合并执行。因被执行人所欠数额巨大,为防止被执行人逃避义务、转移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市泰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五七林场的厂房及机械设备等所有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娟梅审判员:陈立华审判长:冯贵祥

书记员:叶亚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