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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黑龙江省新天地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鸡冠执字第9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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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天地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雷,男。委托代理人汪胜武,男。被执行人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淑花,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长江,男。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新天地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除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有部分资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鸡冠执字第9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文胜执行员梁大钢执行员王军

书记员:邱大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