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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丽、于忠平、于峰申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仲字第00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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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丽。申请执行人于忠平。申请执行人于峰。被执行人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兴盛园小区**楼**。法定代表人周尚,该公司董事长。

冯丽、于忠平、于峰与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5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丽、于忠平、于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8256.2元、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3622.9元及利息、承担仲裁费3752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冯丽、于忠平、于峰同意将逾期交房违约金58256.2元、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3622.9元两项违约金以56850元受偿,放弃利息,并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申请,现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共计568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3)第500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代理审判员:李森代理审判员:宋原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