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丽。申请执行人于忠平。申请执行人于峰。被执行人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兴盛园小区**楼**。法定代表人周尚,该公司董事长。
冯丽、于忠平、于峰与西安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5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丽、于忠平、于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8256.2元、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3622.9元及利息、承担仲裁费3752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冯丽、于忠平、于峰同意将逾期交房违约金58256.2元、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3622.9元两项违约金以56850元受偿,放弃利息,并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申请,现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共计568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3)第500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刚代理审判员:李森代理审判员:宋原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