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明池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军
书记员:邵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