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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明池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4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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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明池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军

书记员:邵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