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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孙明伟与被执行人威海达食郎餐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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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明伟。被执行人威海达食郎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款项180993.88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2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军

书记员:邵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