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明伟。被执行人威海达食郎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款项180993.88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2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军
书记员:邵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