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玉龙。被执行人徐亚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龙与被执行人徐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玉龙于2013年12月12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腾达
书记员:王春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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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玉龙。被执行人徐亚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龙与被执行人徐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玉龙于2013年12月12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腾达
书记员:王春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