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心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袁宇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305.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立华
书记员:沈鸿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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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心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袁宇泽,该公司执行董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305.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立华
书记员:沈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