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宣执委字第0002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庄战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进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武商初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5日向武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可供执行财产地均在我院辖区内故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委托我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40050元、执行费5001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除被依法查封的面积为80402.60平方米土地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上述土地之前已被瑞安市人民法院查封,故暂不能处理变现。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进区人民法院(2012)武商初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群霞审判员:王利顺审判员:张娟梅

书记员:刘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