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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占生与何松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黄执民字第0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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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200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07)黄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冯霞审判员:寇晓荣

书记员:韩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