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男。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3)延中民终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屈某某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于2013年8月1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083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赔偿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0月9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交来执行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张梅英审判员:冯娅鸽
书记员:马晓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