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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屈军龙与被执行人雷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黄执民字第0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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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男。被执行人雷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2013)延中民终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屈某某申请执行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8967.10元。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雷某某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078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赔偿款18967.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5元、执行费184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8月13日被执行人雷某某交来执行款18967.10元、案件受理费565元、执行费184元。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雷某某赔偿款18967.1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张梅英审判员:冯娅鸽

书记员:马晓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