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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冯宝拳、张春玲与被执行人刘万荣、张俊玲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黄执民字第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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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冯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077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欠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355元、执行费500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8月8日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交来执行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355元、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8月8日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冯霞审判员:冯娅鸽

书记员:马晓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