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阿党镇太贤社区北村村民。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仓村乡秦家塬村村民。
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杨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杨某某于2013年7月3日申请执行欠款4000元。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田某某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64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4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7月10日被执行人田某某履行欠款4000元,并缴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寇晓荣审判员:张会敏
书记员:韩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