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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高建平与被执行人陈国强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黄执民字第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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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陕煤建司四处居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店头镇相柳村村民。

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高某某与陈某某健康权一案中,申请人高某某于2013年5月8日申请执赔偿款9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依法立案,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044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5月8日被执行人陈某某履行赔偿款9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35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5月8日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冯霞审判员:张梅英

书记员:韩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