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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齐华与被执行人周成宏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黄执民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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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齐某与周某某健康权一案中,申请人齐某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执行赔偿款4800元。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04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8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周某某履行赔偿款48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1月14日申请人领取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寇晓荣审判员:张会敏

书记员:韩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