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0)黄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刘某与刘某某抚养费一案中,申请人刘某于2013年1月14日申请执行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抚养费3500元,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依法立案,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011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35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抚养费35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1月14日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0)黄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冯霞审判员:张梅英
书记员:韩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