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200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某某,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2007)黄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杨某与卢某某抚养费一案中,申请人杨某于2013年1月14日申请执行2012年度抚养费1200元,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依法立案,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卢某某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013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2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卢某某履行抚养费12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1月14日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杨某某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07)黄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中杨某2012年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冯霞审判员:张梅英
书记员:韩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