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寇书生与被执行人贾政权、田小强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黄执民字第000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寇某某,男,194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寇某某与贾某某、田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寇某某于2013年1月25日申请执行14535.92元欠款,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依法立案,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贾某某、田某某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021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4535.92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8元。2013年1月28日被执行人田某某履行欠款14535.92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118元。2013年1月28日申请人寇某某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冯霞审判员:张会敏

书记员:韩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