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某某,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黄陵县仓村乡花家庄村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店头镇七丰居委居民。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中王某某2013年3月底前应支付40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寇晓荣审判员:张梅英
书记员:韩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