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不识字,黄陵县桥山镇肖川村人。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黄陵县城区街道办西山路十七组105号村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城区街道办西山路十七组105号村人。系郭某某之夫。被执行人:张某,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黄陵县城区街道办西山路十七组105号村人。系郭某某之子。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寇晓荣审判员:张会敏
书记员:韩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