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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邓强与被执行人李军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黄执民字第0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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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某,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铜川市宜君县彭镇赵原村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移民局职工。

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邓某与李某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邓某于2013年9月23日申请执行5000元合同款,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依法立案,201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096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5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9月25日被执行人李某履行合同款5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9月25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冯霞审判员:张会敏

书记员:韩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