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不识字,黄陵县仓村乡联庄村村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红石岩煤矿职工。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调解书中2012年6月30日前应归还100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冯霞审判员:张梅英
书记员:韩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