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3)黄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田某某申请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6188元。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于2013年9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091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赔偿款46188元、执行费592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交来执行款46188元、执行费592元。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赔偿款46188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张梅英审判员:冯霞
书记员:马晓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