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2013)延中民终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王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1349.1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106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赔偿款31349.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83.5元、执行费370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李某某交来执行款31349.1元、案件受理费1283.5元、执行费37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李某某支付赔偿金31349.1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冯霞审判员:冯娅鸽
书记员:马晓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