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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王小龙、黄陵县田庄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黄执民字第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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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陵县田庄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陵县田庄镇。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2)延中民终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王某与王某某、黄陵县田庄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一案中,申请人王某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垫支的鉴定费750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黄陵县田庄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102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鉴定费7500元,并案件受理费248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案款75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免交案件受理费1980元。2013年10月23日申请人王某领取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寇晓荣审判员:张会敏

书记员:韩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