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勤,男,1960年6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未使用过枪支,公安机关检查时能主动上交,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国勤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至满一年之日止)。二、查获的土枪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玲
书记员:亓晓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