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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何先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镇刑初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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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先鸿,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先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先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先鸿明知是盗窃的赃物,属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犯罪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先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玲

书记员:亓晓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