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田兴,男,生于1962年7月28日。委托代理人杨五绪,男,生于1959年10月5日。被执行人李明忠,男,生于1951年2月13日。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眉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现应执行标的28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200元,合计3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7年11月9日终结执行,2010年9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无执行能力。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其愿意以救助基金2000元执结此案,对下余的1400元,申请人表示放弃不再追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眉法恢执字第000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领会代理审判员:同列红代理审判员:杨喜莲
书记员:李秋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