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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宝贵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眉刑初字第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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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宝贵,男,2013年2月3日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青岛铁路公安处高密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同年2月6日被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白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月桂,女,系陈宝贵之妻。

眉县人民检察院以眉检刑诉字(2013)第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宝贵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振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宝贵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宝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张月桂辩解,我们是农村人,法盲无知。犯了罪后陈宝贵因害怕被逮一直逃跑,2011年给别人干活时从楼上摔下头部受了重伤。现在他归案后,自己也有了认识,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份,寺院村李保林(已判刑)从他人处得知被告人陈宝贵手中有军用步枪子弹。同年3月26日,李保林找到陈宝贵,提出上山打猎的想法,陈宝贵同意后二人约好次日上山打猎。2008年3月27日早晨,李保林携带私藏的单管猎枪一支及匕首等工具,来到六家村叫上陈宝贵,陈宝贵携带私藏的步枪子弹六发及刀具,两人进入陕西省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山岔峡寻找猎物。中午11时许,二人在山岔峡南海沟附近发现动物踪迹,李保林持枪射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扭角羚(俗称白羊,羚牛)两头。当日,二人将其中一头剥皮取肉,将尸骨,毛皮掩藏,将肉背回后由李保林藏匿。3月28日,陈保贵伙同李保林、张月桂(系陈宝贵之妻,已判刑)再次上山,将另一头被猎杀的动物剥皮取肉,将尸骨,毛皮掩藏。在背肉回家途中遇见陕西省太白森林公安局鹦鸽派出所检查,三人遂弃肉逃跑。同年4月1日,李保林将所藏匿的第一头羚牛肉卖掉,获赃款900元。2008年4月7日,李保林、张月桂被抓获。被告人陈宝贵畏罪潜逃,2013年2月3日被公安机关追逃归案。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李保林欲上山打猎,寻求军用步枪子弹,他向李保林提供六家村陈宝贵有军用步枪子弹的信息。(2)证人伍某某、张某某证言证明,在被告人陈宝贵生活的区域,经国家有关部门宣传,村民都知道扭角羚即白羊属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十年以前,李保林从李某某处得到一支可折叠的单管猎枪,当时该枪未加装套管。(4)刘某某(李保林妻子)证言证实,李保林非法持有一支可折叠的单管猎枪。2008年4月10日,李保林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太白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在李保林授意下,刘某某带领公安人员在家中柴房内查获涉案的单管猎枪。2、书证。(1)陈宝贵户籍证明证实陈宝贵身份情况。(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白怀成处扣押其从李保林处购买的羚牛肉14公斤。(3)调取证据清单及枪支收缴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李保林家提取折叠猎枪一支作为案证,并对该猎枪依法收缴的事实。(4)查处记录及照片一组证实,2008年3月28日晚6时40分,公安人员在山岔峡口盘查时,两男一女逃跑,现场查获野生动物肉三袋,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男式外套一件,公安人员进行了拍照。(5)情况说明证实陈宝贵被抓获经过。(6)(2008)太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保林、张月桂已被依法判处的情况。3、勘验检查笔录。太白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在李保林、张月桂指认下,公安人员找到猎杀野生动物作案现场,并提取两只羚牛的尸骸及步枪子弹弹头一枚。4、鉴定意见。(1)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报告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陈宝贵与李保林所猎杀的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扭角羚。(2)宝鸡市公安局枪弹痕迹鉴定书证实,从案发现场扭角羚尸骨皮下脂肪内提取的军用步枪弹头是从扣押的李保林改装后的单管猎枪射出的。5、同案犯供述。(1)同案犯李保林供述证明,他在听到六家村陈宝贵有军用步枪子弹的消息后,即找到陈宝贵,提出上山打坡,自己提供猎枪,陈宝贵提供子弹。陈宝贵同意后,2008年3月27日,李、陈两人相约上山。在太白山自然保护区南海沟,李保林持枪射杀两只“白羊”。两人对其中一头剥皮取肉,将尸骨、毛皮掩藏,将肉背回有李保林藏匿。3月28日,李、陈两人伙同陈宝贵妻子张月桂上山对另一头羚羊剥皮取肉并掩藏尸骨毛皮。在背肉回家途中,遇见公安机关检查,三人弃肉逃跑。(2)同案犯张月桂供述证明,2008年3月27日,李保林约陈宝贵上山打猎,猎杀白羊两头,其中一头肉被李保林运走。3月28日,她为了分得少部分肉食用,伙同李、陈两人上山,对另一头猎杀的羚羊剥皮取肉,掩藏尸骨及毛皮。在背肉回家途中,遇见公安机关检查,三人弃肉逃跑。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宝贵供述证实,2005年,鹦鸽信用社陈云科给他六发子弹准备用于打猎,他一直未用。2008年3月26日,李保林找到他提出上山打猎,并让他把步枪子弹带上。3月27日早晨,李保林叫他上山。在太白山自然保护区山岔峡,李保林用他携带的猎枪打死两只“白羊”。两人对其中一头剥皮取肉,将尸骨、毛皮掩藏,将肉背回有李保林藏匿。3月28日,李、陈两人伙同陈宝贵妻子张月桂上山对另一头羚羊剥皮取肉并掩藏尸骨毛皮。在背肉回家途中,遇见公安机关检查,三人弃肉逃跑。后陈宝贵畏罪潜逃至山东高密市打工,打工中头部受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贵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扭角羚两头,其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宝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宝贵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处罚长期外逃,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宝贵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赵功德审判员:李林森审判员:王澜飞

书记员:田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