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甲,男,生于1973年12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3月19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辩护人康筱,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眉县人民检察院以眉检刑诉字(2013)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甲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振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事实供认,未作辩解。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是法盲,所盗文物价值一般,情节一般,文物已全部追回,且被告人为初犯,望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毛某甲发现自家老庄基崖背上有一古墓洞口后,遂同本组村民毛某乙、罗某某等人私自挖掘,并将从古墓里面挖得的乳钉带铭博局纹铜镜一件、乳钉带铭博局纹铜镜一件(破损)、涂朱灰陶残耳杯一件、涂朱灰陶勺一件、涂朱灰陶案一件、灰陶盘一件、绳纹灰陶罐一组三件、绳纹束颈灰陶罐两件、素面束颈灰陶罐一件、绳纹灰陶大陶罐一件、灰陶绳纹盘口重唇罐一件、带甑两眼灰陶灶一套两件、铁斧一件盗走,藏匿于自家屋内及后院中。破案后被盗物品全部追回。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的一件乳钉带铭博局纹铜镜、涂朱灰陶案为国家三级文物,其他文物均为一般文物。被盗挖的古墓被宝鸡市文物旅游局判定为汉代古墓,该墓对研究眉县汉代历史文化有一定价值。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1)证人毛某丙证言证明,2013年3月初的一天,他叔父毛某甲跑到他家给他和他爸说,村上在填地时发现他们组崖壁边他家老庄基地有个古墓,让他和他爸一块去挖,看有没有什么文物,他和他爸毛某乙就一块从毛某甲家拿了一把铁锨和一个锄头就去了古墓那里,当时古墓就露出一点洞洞,直径有50厘米左右,毛某甲、罗某某他爸还有他就进去了,他们看见有许多罐子之类的东西在地上,就往外提了几个罐子放到了史某某的车上,他就和他爸把东西拉到毛某甲家里面,然后他们几个又去了,看见毛某甲、赵某某、张某某都在里面挖,他看人太多就没进去,和他爸取了几瓶矿泉水给拿了过去,他就回家了,后来听毛某甲说还挖出来了一个铜镜,他看了其中一个已经破碎了。第二天他就去西安上班了。(2)证人毛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2、3点,毛某甲来到他家说,他家老庄基地那块挖出来个古墓,里面可能有宝藏,村里人都要进去挖呢,让他一块过去把人挡一下,他就和他儿子毛某丙还有毛某甲一块去他家老庄基地那里,看见土崖那里有个洞,一群人在哪里围着,毛某甲说这是他们家老庄基地,让别人不要挖了,村里也就没有进去挖。他们去的时候毛某甲从家里拿了一把圆头掀和一把锄头,毛某甲就叫邻居罗某某和他一起进去,毛某甲把洞口往大的挖了些就和罗某某进去了,他见里面黑就去附近刘某某家借了个手电,过来把手电给毛某甲,他儿子毛某丙也跟着进去了,过了一会他们从里面递出来六、七个陶罐,他在外面接着,他们村的史某某也过来帮他接。随后毛某甲、罗某某、毛某丙都出来了。出来后毛某甲给史某某说叫把挖出来的东西用史某某的面包车拉他家去,他说他家房是新盖的,放这些东西不太好,让放毛某甲家后院去,毛某甲也答应了,他就和毛某丙还有史某某把这些陶罐放到毛某甲家猪圈内。之后他吃过饭见毛某甲还没回来就和毛某丙又去古墓那里,毛某甲说里面挖了个烂镜,叫他去买些水,他买水回来发现从古墓里又挖出来了一个大陶罐和一个小铁罐,过了一会又挖出来了一个完好的铜镜。之后里面的张某某、罗某某、赵某某、侯某某、毛某甲都出来了,赵某某装了个破铜镜走了,毛某甲装了个好铜镜又把挖出来的陶罐装上他的三轮摩托车回去了。从古墓共挖出八、九个陶罐,一个铁罐,一个方陶盘,还有一个方型说不来什么形状的东西,一个园陶盖子,一个陶碗,还有两个铜镜,其中一个破了。(3)证人史某某证言证明,今年正月17日或18日的下午四点左右,他开面包车和老婆准备去营头街道买菜,路过他组老庄基时看见很多人围在毛某甲家老庄基那里,因好奇就过去看,看见一个古墓被挖开了,古墓比较高,还搭了一个梯子,毛某甲和毛某乙在古墓洞口用小镢头、圆头铁锨乱刨,古墓口刨大了,毛某甲、毛某乙的儿子毛某丙、他们村的罗某某就钻到古墓里去了,毛某乙在洞口接应,过了一会,毛某甲在洞口给他说里面刨出来一些陶罐让放他车上,他答应后毛某甲就把里面的陶罐递给毛某乙,毛某乙再把陶罐递给他放到他开的车上,共放了10件左右。他在古墓那里待了两个多小时,快晚上6点了,毛某甲说叫他把那些陶罐拉到他二哥家去,这时他二哥就提前回家了,他就开车把东西拉到他二哥毛某乙家门口,他二哥说自己家的房是新盖的媳妇不让放,叫拉到毛某甲家,他就把车开到毛某甲家后面,他和毛某乙、毛某乙的妻子把车上的陶罐搬到毛某甲家厕所那里放下就回家了。(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十几、二十天前吧,那天他去地里干活回来时都傍晚6点左右了,看见北边离他家不远的空地上有一群人,就过去看看是怎么回事,过去才知道是毛某甲家老庄基的地方,在土崖背那里挖了个古墓,他看见外面放了几个陶罐,听人说毛某甲和几个人在里面挖呢。看了一会他就回家安顿家里事去了,安顿好又过去时,人已经不多了,之前挖出来的陶罐已经被拉走了,他因为好奇就进到古墓里面去看,进去后毛某甲说叫他帮忙翻几掀土,他就拿铁掀翻了一阵子,当时里面只有毛某甲、赵某某和他三个人,翻出来两、三个罐子,期间毛某乙来了一次还给他们买了矿泉水,之后不久他就回家做晚饭去了,毛某甲和赵某某还在里面翻呢。(5)证人罗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2月26日(2013年正月17日),下午一点左右,他在家洗衣服,毛某甲到他家给他说他们村人在他家老庄基取土时发现一个古墓洞口,让他帮忙去挖,如果有麻钱还能卖钱。开始他说第二天还要去广东打工就不去了,后来因为好奇他就和妻子到毛某甲家老庄基去看,那个洞在半坡呢,毛某甲几个人是搬梯子上到洞口的,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在洞口那里挖,邻村有人想进去,毛某甲不让进,他也从梯子上到古墓口外面,古墓里面很黑,毛某乙去取手电了,毛某甲叫毛某丙进去,毛某丙不敢进,他就说他手机有照明功能,毛某甲就叫他和毛某丙一起进去,他用手电一照看见古墓西南角有四个陶罐,毛某丙就把陶罐递出去了,这时史某某、毛某乙、毛某甲都进来了,毛某乙手里拿的是一盏矿灯,进来后把矿灯给他,叫他照明,毛某乙、毛某甲、毛某丙、史某某拿板次、小镢头三人换着挖,挖到一个小一点陶瓷舀水的东西,这东西少一个把把,在里面待了十几分钟,里面空气不流通,人感觉闷得很,就都出去了,大家在古墓口站了一会,又进去挖,他没再进去,就在古墓口看,在古墓口西北角挖了一个大陶罐,毛某甲递给了他,他把陶罐放到地上,在那里看了一会就和妻子回家了,在他回家前他们就把东西装在史某某的面包车上。他晚上九点半去毛某甲家,毛某甲不在家,在他家后院发现放着一些陶罐,就是古墓里的,他骑电动车去古墓那里去看刚走到附近看他们都往回走,他也就回去了。2、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作案现场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可证明,从被告人毛某甲家中扣押文物为八个陶罐、一个铁罐、一个鬼灶、一个陶碗、两个陶盘、两个铜镜(其中一个破损)。4、辨认笔录及照片可证明作案地点。5、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可证明,被挖掘文物有二件三级文物,其余均为一般文物。6、宝鸡市考古工作队墓葬勘察认定意见书及宝鸡市文物旅游局墓葬勘察认定意见书函可证明,本案被挖掘墓葬的时代为汉代,该墓对研究眉县汉代历史文化有一定价值。7、户籍证明可证实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身份等情况。8、被告人毛某甲供述证明,2013年3月初的一天,他组上安排挖掘机挖他家老庄基,当时挖的时候就把古墓挖了一点,因为那里土比较虚,周围也有群众说是古墓。下午他就叫他二哥毛某乙、还有毛某乙的孩子毛某丙,就说想挖开古墓,看能挖一点文物不,毛某乙、毛某丙都同意,他们拿了一个圆头铁锨就去刨古墓,那古墓就靠坡,口朝东,他和他哥刨了个洞,刨开进去里面是个墓子,墓子里面的土垮了下来,进入后人可以直立,他侄儿毛某丙和罗某某进去,罗某某说里面全是罐罐,就把罐罐都递出来了,一共有7个罐罐,还有一个圆盘,一个方盘,一个碗,一个鬼灶,一些碎陶片。他侄子往出递,他负责在洞口接。后来他也进去看,放陶罐的地方就在墓穴的西南角,他在里面还找了下,没找到什么东西,看其他群众也进来了他就出去了。他叫史某某把这些陶罐装上车拉到他二哥家去,他和史某某将陶罐装上车,又一起进到墓子里看看能不能找到些麻钱,没有找到就又出来了,史某某就开车走了。他想起他的锄头还在墓子里就又进去,进去后他觉得墓子里不可能就那几个罐罐吧,就把在外面的赵某某喊进来和他一起再刨会儿,刨了会儿,他们在墓子的东北处发现一个破碎的铜镜,他们就用手继续在那刨,刨出来一些破碎的铜镜片,接着再给东刨了几十厘米又刨出一个陶罐罐,把陶罐罐刨出来后又发现一个铜镜,比前面那个破碎的铜镜小,接着他们又在那块刨出来一个陶罐罐。赵某某将那个破碎的铜镜拿走了,他将那个好铜镜拿着,还有那几个罐罐他装上拉粪的三轮车拉回家了,往回走时他二哥和他侄子又过来了,说把陶罐放到他家了,他没说什么,回家时看见陶罐放在他家猪圈里。吃过晚饭后,赵某某给他说认识一个收麻钱的,让一起过去让那收麻钱的看一下那个破碎的铜镜。他就和赵某某一起去金渠汽车站,到那里上了一辆黑色的小车,赵某某将破损的铜镜掏出来让那人看了一下,那人说是汉代的,说给他们5000元,让他们卖掉,他们嫌价低没卖就拿回来了,回去时他就直接拿回自己家了。他知道这铜镜很值钱,就把两个铜镜拿到楼上西边卧室的床下边。后来有个收猕猴桃的来他家看中了两个陶罐罐,出价每个500元他也没卖,他认为这陶罐罐可能也比较值钱,就将这两个罐罐放到二楼东边卧室装进纸箱子里放到床下面。他们所挖的东西有9个罐罐,一个圆盘、一个方盘、一个碗、一个鬼灶、一些碎陶片、一个破损的铜镜、一个好铜镜。本来想着卖点钱给参与的人都分点儿,但一直没遇到个好买家就都没卖。自己挖古墓没有向任何政府部门或文物部门报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未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古墓,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毛某甲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亦可判处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甲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赵功德审判员:李林森审判员:王澜飞
书记员:卫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