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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金建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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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文书

请执行人河间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金建龙,男性,岁。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商务局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一案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决定。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河间市商务局作出的()字第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河间市商务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字第号决定符合(或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一案作出的()字第号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张树梧审判员:张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