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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荆某某、邓某某与张某某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眉法恢执字第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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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荆某某被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眉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3153元(邓某某承担案款16158元,张某某承担案款14825元,受理费2170元,邓、张各半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1999年元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2003年11月27日以债权凭证执行终结程序。2013年9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邓某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涉案较多,尚无能力,查询银行均无个人存款,申请人家庭困难,夫妻离婚,且有80岁老母身体长期多病,以执行救助金予以退付诉讼费、执行费,共计2600元。现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眉法恢执字第00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建华审判员:冀有会审判员:王延伟

书记员:王书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