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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某某与魏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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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魏某某,女,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赔偿款2988.43元,并承担诉讼费3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张艳萍审判员:王西江

书记员: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