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凌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闫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杨凌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康权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等共计40800.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案款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