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昕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交纳案款10000元,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权利请求。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雯雯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