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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某某与羊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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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羊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羊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案款3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本院已执行回案款32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亦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请求,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雯雯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