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羊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羊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案款3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本院已执行回案款32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亦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请求,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雯雯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