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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某与王某某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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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王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机械使用费112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0元。现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023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雯雯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