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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某某与魏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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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

本院受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吴某某与魏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案款16701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68元、执行费23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不在其户籍所在地杨陵区大寨镇官村丙三街**居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由委托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直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0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雯雯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