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某某与魏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000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

本院受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某某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赔偿款12536.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执行费92元、案件受理费2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魏某某的银行存款10050元,但同时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魏某某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给付案款9958元后,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请求,并同意执行结案。执行费92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院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李卫东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