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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路某某与李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恢字第0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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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

终结本院(2006)杨刑初字第00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书记员: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