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
终结本院(2006)杨刑初字第00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书记员: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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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
终结本院(2006)杨刑初字第00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书记员:陈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