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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与刘好中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恢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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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东坝镇西村。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好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天法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好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刘好中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好中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江岚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法

书记员:刘洪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