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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杨丰国与昌邑市顺达饲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恢字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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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丰国,台湾地区居民。被执行人昌邑市顺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北海路北首。法定代表人:付亦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寒外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昌邑市顺达饲料有限公司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昌邑市顺达饲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应债权(详见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审判员:王玉荣

书记员:赵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