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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杨某某与刘某某返还彩礼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杨执恢字第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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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为返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及财产,并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300元、实支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财产及案款16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常年在外,无固定住所,申请执行人因立案后长期未执结,情绪激动,多次上访。为稳定当事人情绪,适用救助基金4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杨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王西江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朱育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