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制药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单位董事长。
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书记员:牛党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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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制药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单位董事长。
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书记员:牛党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