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路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贾某某与路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路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赔偿款43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023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雯雯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